根据污水处理后的不同用途和去向,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后排入地表水时,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GB18918表1中一级B实施标准;农业灌溉时,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执行(GB5084)执行;用于渔业用水时,应按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执行;其他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9〕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3日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对全省行政村(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全省3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倒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依据本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各市要强化对县域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和监督。县域实施方案于2019年9月15日前经各市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优先对南水北调东线汇水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环渤海区域等重点关注区以及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旅游重点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各市按照上述分类进行比选,对功能重合多的优先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生活用水循环利用。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不能产生污水径流的村庄,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对人口较为集中,能够产生污水径流的单村或联村,农村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氧化塘或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可通过农田林草灌溉、景观补水等方式就近回用。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要求。确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海洋)功能区划,达到有关标准要求。位于南水北调东线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村庄,原则上应结合村庄搬迁计划实施搬迁;暂时无法搬迁的,须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能达到相应水功能区划要求的,严禁外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灵活选择治理方式。鼓励充分利用周边闲置的沟渠、库塘,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建设人工湿地或氧化塘,对单村或联村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单村或联村生活污水产生规模大于50立方米/日的,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可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延伸,对于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且相应的污水处理厂能够容纳处理的,优先采用纳入城镇管网方式。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与农村产业园区建设统筹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建设和运行维护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采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合同环境服务方式,实施区域联治。暂不具备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方式条件的,可采用一体化打包、分区域打包、多项目打包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规模化建设与运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单位,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服务队制度,负责农村生活污水的分散收集和转运,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强化农村生活污水与农村黑臭水体、粪污水统筹治理。制定出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或改造的处理处置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现有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2022年1月1日起达到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对于已建成的设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运行情况抽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纳入网格化监管。省级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建立“各市落实、省级督导”的全省工作推动机制。各县(市、区)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各乡镇按序时进度推进,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调度、通报、排名,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目标任务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全省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给予支持,各市也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积极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鼓励各市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开展连片治理。选择济南市济阳区、商河县、青岛市黄岛区、淄博市淄川区、滕州市、利津县、烟台市牟平区、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新泰市、东平县、荣成市、莒县、蒙阴县、平原县、阳谷县、阳信县、单县、成武县2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部分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考核评估。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省级对实施情况每年开展1次评估,终期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政策机制。指导市、县(市、区)制定出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装备开发,探索农村水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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