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在进行无害化处置时应当满足哪些要求?在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如何确定污泥环境管理要求?
1、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术语解释:“污泥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该标准4.3污泥控制与处置中明确:“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39号)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污泥应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为HW01医疗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1-01,危险废物为感染性废物。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方可进行清掏。清掏出的污泥可以委托具有感染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也可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豁免条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技术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满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采用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置的,应当满足《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155号)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规定,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属于信息登记,不属于许可事项内容。
在国家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前,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不涉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行政许可事项,仅需按环规财〔2018〕80号要求由排污单位登记医疗废物种类、特性、暂存和处置去向等信息。但为避免现阶段固体废物许可事项缺位导致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缺位,并为下一步将医疗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奠定基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中明确提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155号)规定,做好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处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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