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行业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渐突显。那么,主管部门应当如何监管餐饮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呢?餐饮行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都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呢?
一、餐饮行业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餐饮行业快速发展,油烟、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会随之增加;油烟净化设施等的使用可能会产生噪声;餐饮行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生活废水、包装袋、生活垃圾等。
二、对餐饮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首先,认定责任主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及个人。
其次,确定违法行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5.1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根据该规定,可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在操作期间未正常运行;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操作期间也正常运行,或者采取了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是经监测,超标排放。
最后,明确处罚主体。餐饮服务业的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餐饮行业产生噪声的监管
餐饮行业产生的噪声应为社会生活噪声。对噪声的监管可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处罚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对餐饮行业产生生活垃圾的监管
生活垃圾为固体废物。对生活垃圾的监管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除此之外,餐饮行业中不免还存在其他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通过定期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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